有關媒體報導本局同意內政部國土署拆除中山女中南側之建物,據查均非文化資產,內文針對本局及文資委員之不實陳述及臆測,文化局嚴正駁斥並非事實。
文化局說明,該拆除範圍內並無本市登錄之歷史建築,本局亦非拆除執照核發之主管機關,無相關職權核發拆除執照予國土署辦理拆除作業。另報導所揭之拆除工程範圍本局已於109年依文資法辦理2次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會勘,並於109年11月11日、12月8日函發會議紀錄予各建物所有權人,會勘結論皆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且不予列冊追蹤。
為避免影響拆除工程周邊文化資產,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依法於112年6月提送該拆除工程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暨文化資產監測保護計畫,經本局112年7月辦理審查,審查結果「無涉及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遮蓋其外貌、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該中心後續函請各歷史建築管理單位協商監測保護儀器之裝設,但臺鐵職福會於112年8月表示不同意裝設監測儀器於該會所有之歷史建築上,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據此修正計畫內容有關儀器裝設位置,後續並經本府第175次文資審議會同意備查。相關過程皆依法定程序辦理。至於報導所提目前拆除之非文資建物產權是否屬於臺鐵職福會,雙方應自行釐清。
有關本案拆除範圍外之文化資產土地產權爭議,國土署及臺鐵職福會應自行協商,不應因產權爭議影響範圍內文化資產保存。因雙方遲未取得共識,文化局為避免文資修復及再利用計畫進度延宕,已告知歷史建築各所有權單位:若無法整合提出全區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應就擁有房舍數量各自辦理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本局後續並分別收到國土署、臺鐵及臺鐵職福會提送之計畫,並且皆已依法召開審查會議。
針對臺鐵職福會之歷史建築狀況不佳遭本局裁罰部分,係108年起本局邀集文資委員與各管理單位辦理十餘次會勘,輔導各管理單位改善管理維護狀況。惟當時臺鐵職福會長期放任雜物垃圾堆滿建物、植生入侵及建物持續破損,文化局多次勸導並予兩次改善寬限期與召開兩次裁罰諮詢會議討論後才採取裁罰手段,臺鐵職福會亦於裁罰後進行相關環境清理作業,本案目前仍於訴訟程序中。
有關報導表示文化局要求臺鐵職福會先說服國土署點頭才能修繕歷史建築及所謂施壓建築師之事,皆為無根據之臆測。本案歷史建築坐落房地因非單一產權,文化部曾函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倘非單一產權,為利文資保存事項推動,得由部分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據文資法第24條提出整體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主管機關於收訖計畫後,得依法辦理審查核定作業。計畫審核通過後,倘於落實執行計畫而涉有建物實質處分時,仍須遵循民法、土地法等規定。」故未來進行「實質處分」時,因涉及國有不動產相關法規,故有部分委員針對後續修復及再利用提出提醒。本案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之執行本局亦已提供其他文資計畫執行單位名單供臺鐵職福會參考。
文化局強調,本案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本局仍請臺鐵職福會後續儘速提送修正版計畫,以利推進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之執行,維護本市文化資產。針對報導內容提及本局及文資委員施壓介入臺鐵職福會及承攬建築師之履約執行情形,均為臆測及不實指控,本局於此提出嚴正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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